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已取消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的审批事项。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二十九条的规定,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附相关法条: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分公司等境内分支机构, 应当自完成相关工商设立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备案报告;(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公司决议文件;(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条件证明;(五)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名册及期货从业资格证书; (六)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七)首席风险官出具的公司符合相关条件的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期货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将备案材料同时抄报拟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