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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2008-8-7 10:02:5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证券行业自律管理,建立专业性的自我评价、自我管理、自我规范机制,推动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和自主创新活动的专业判断与交流,促进证券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券公司专业评价(以下简称专业评价),是指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根据证券市场和证券公司自律管理的需要,组织业内专家对证券公司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现有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或法律法规虽有涉及但行为定性尚不清晰的事项进行专业判断,评价其合规性、专业性和有效性。

第三条  协会会同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证券公司专业评价规则,协会负责专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专业评价工作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专业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专业评价的范围与内容

 

第五条  专业评价的范围主要针对证券公司专业管理能力、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与稳定、客户服务与投资者教育、创新活动及其他需要予以评价的事项。

对于证券公司日常监管、一线监管、稽查等已经确定的、有明确行为准则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的事件已量化的财务指标等不进行评价。

第六条  专业评价可分为证券公司主动申请专业评价、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专业评价和接受监管部门委托进行专业评价。专业评价可根据以下需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