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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证券行业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约
 
2007-9-28 16:44:13

为了贯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2002年4月10日,中山证券业协会主持召开会议,协商确定了中山市证券行业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几年来,我市证券经营机构较好地遵守和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佣金,有效地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使中山市证券市场平稳发展。为了适应我国证券市场改革,更好地促进我市证券行业发展上新台阶,全市证券经营机构共同协商制定新佣金收取标准。有关公约如下:

一、为了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各经营机构自愿规范证券经纪业务市场竞争行为,不挑起、不参与损害行业和同行利益的不正当竞争,不通过压低佣金吸引客户,严禁证券营业部以低于同行的佣金标准挖同行客户,努力提高服务技术含量,以高质量的服务吸引客户,以达到共赢的目的。

二、我市证券经营机构从2007年9月1日起,对外公布A股、B股、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佣金为3‰,各证券营业部对个别大户股民和其他场外(电话委托、网上交易等)的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可在低于3‰的一定范围内灵活浮动,但最低标准不能低于2‰,各证券经营机构佣金平均水平不能低于2.2‰;各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减收或免收印花税、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手续费等其他费用。为制止市场恶性竞争行为,自即日起严禁各证券营业部对存量客户降低佣金标准。

三、我市证券经营机构从2007年 9月1日起,A股、证券投资基金每笔交易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笔交易佣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四、为加强各证券营业部执行公约的监督力度,各证券营业部自即日起每月5日前,将各证券营业部因不正当竞争转托管走的客户名单向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报备,并及时将少数特殊客户的佣金标准报备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以备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持续不定时检查,一经查实违反本公约规定将从重、从严处理。

五、公约自今年9月1日起共同执行,违反公约者由协会在行业内部通报批评,责令改正。严重者向其总公司、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和广东证监局通报证券营业部及其负责人诚信记录情况,并通过中山媒体向广大客户昭示其诚信风险。

 

 

 

 

中山证券业协会

                                             

 

附件   中山证券行业佣金收取标准的公约